(2015)保民二终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郑刚与王军、宋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9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委托代理人代继革,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红岩。委托代理人刘宏凯、张雪娟,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赵亮。原审被告孟嫒媛。委托代理人武增伟,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秋花。上诉人王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代继革,被上诉人郑刚、宋红岩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宏凯、张雪娟,原审被告赵亮、孟嫒媛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增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马秋花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克伟审判员王新生审判员宋庆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董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