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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南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与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南初字第103号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移山,经理。被告: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帅,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晋陵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郑立树代理审判员  邱劲连人民陪审员  王世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春燕当事人核对签名: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