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负责人王学津,行长。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旭初,总经理。被执行人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庆苗,总经理。被执行人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温州。法定代表人陈君武,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育光。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温州市牛山北路13号温州。法定代表人杨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017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4998409.47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66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2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杨育光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17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执行人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对上述款项以最高额7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17387元,执行费823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育光在被执行人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和浙江瑞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本院已裁定冻结,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杨育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新世纪佳园鸿锳大厦1906室和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国际公馆1幢2101室,本院已轮侯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育光的财产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1347-1、1347-2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强劲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苍南县融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杨育光、温州市大和电镀材料经营部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