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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上平与被告熊承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上平,熊承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697号原告戴上平,男,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熊承万,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戴上平与被告熊承万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戴上平以与被告熊承万已经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承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上平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上平撤回对被告熊承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3元,由原告戴上平负担。审 判 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晓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