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柯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同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25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古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容留他人吸毒两次,具体如下:1、2015年4月6日凌晨三时许,被告人柯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施某、梁某三人在其租住的阳江市阳东区某出租屋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5月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柯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施某二人在其租住的阳江市阳东区某出租屋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5月5曰23时许,被告人柯某在阳江市阳东区峰会酒店门前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施某、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尿样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租用房屋合同书,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柯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柯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明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XX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