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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45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吕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9年1月9自愿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2日生女孩吕某艺。由于我们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我们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间无感情可言。现我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吕某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之日止;3、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全圣佳园9号楼3单元601室的楼房一套及室内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4、购买武威市凉州区全圣佳园9号楼3单元601室的楼房按揭欠款由被告偿还。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大的矛盾,我们有纠纷也只是家庭之间的纠纷,我们夫妻感情未完全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恋爱,并于2009年1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生一女孩,取名吕某艺。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闹,影响了夫妻间的团结和睦。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纠纷诉讼。审理中,被告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和结婚证等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虽为生活琐事吵闹,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坦诚相待,努力营造适宜的生活环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利于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会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