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焕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20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东北美鹤路北关5巷*号***房,务工人员,暂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锦绣新居*栋***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孝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东侧人行道路段从正面扯断被害人刘某脖子上戴着金项链后逃走。被害人刘某被抢后边追边喊“抢劫”。随后,被告人陈某被锦峰大厦的保安员谭某某、古某某抓获。被告人陈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抢得的项链丢在路边,后被一名路人捡到后归还被害人刘某。经鉴定,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60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同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郑丹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晓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