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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进宏与刘平、刘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进宏,刘平,刘生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梅平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谢进宏,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刘平,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被告刘生昌,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平远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谢进宏起诉称,借款人刘平于2014年4月30日向贷款人谢进宏借款人民币现金20000元,担保人为刘生昌,约定月息为600元,借期为三个月,必须在2014年7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本金。现已过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将近一年,对方仍未归还本金,且已经三个多月未支付利息。现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2、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共1286元整,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所有债务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以上3项请求均由担保人刘生昌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刘平尚欠原告谢进宏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该借款由被告刘平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10日偿还4000元给原告谢进宏,直至还清为止。二、该笔借款借条上原约定逾期利率为月利率5%,原告同意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10日止的利息2018元,以及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每月偿还后的剩余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在被告还清本金后将上述利息付清给原告。三、被告刘生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得以就剩余借款本息余额向平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6元,由被告刘平负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迟宝良审 判 员  赖桂香人民陪审员  肖淼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