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黄灯煌与黄金碧、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灯煌,黄金碧,黄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黄灯煌,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振东,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系原告黄灯煌舅舅。被告黄金碧,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建成,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黄灯煌与被告黄金碧、黄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灯煌的委托代理人刘振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碧、黄建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灯煌诉称,被告黄金碧因经商需要于2014年2月26日由被告黄建成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元,利息按每月450元计算,三方立有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偿还,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金碧偿还借款人民币46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每月450元计算);2、被告黄建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黄金碧、黄建成未作任何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经被告黄建成作保证担保,被告黄金碧向原告黄灯煌借款46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450元计算。当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黄金碧本息分文未还;被告黄建成未承担过保证责任,致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黄金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1年期为年利率6%。上述事实,有原告及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审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黄金碧、黄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任何答辩及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本院认为,原告黄灯煌与被告黄金碧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有效,原告黄灯煌请求被告黄金碧偿还借款46000元,依法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利息的问题,因原、被告约定的月利息450元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按每月450元计算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黄建成对该笔借款作保证担保时,对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均未作约定,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黄建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黄建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金碧追偿。被告黄金碧、黄建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金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灯煌借款46000元及其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每月450元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建成对被告黄金碧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金碧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8元,由被告黄金碧、黄建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建设代理审判员 陈艳虹人民陪审员 林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珊珊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