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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诉初字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起诉人林玉萍与被起诉人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诉初字24号起诉人林玉萍,女,1964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6日收到起诉人林玉萍以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业主大会筹备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秣陵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秣陵街道办)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玉萍起诉称:2015年3月31日,秣陵街道办向其所居住的翠屏湾花园城小区全体业主发出《翠屏湾花园城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的公告》。其了解这是由秣陵街道办根据部分业主的提议,组织成立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其在参与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的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中,发现���筹备组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的程序、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业主投票的统计等事项中存在很多违反法律法规等的情形。现要求撤销被告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本院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要求予以撤销而产生的纠纷。而林玉萍认为翠屏湾小区在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作出的《翠屏湾花园首届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示》决议无效,故林玉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林玉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陈丽萍代理审判员  魏东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章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