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一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聂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一终字第8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桃源县看守所。湖南省桃源县人民��院审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桃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被告人聂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聂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聂某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某撤回上诉。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 仕 萍审判员 朱��明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岚相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人之日其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