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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程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94号申请人刘某某(又名刘某),男,住安徽省歙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刘某某父亲),居民。被执行人程某,女,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歙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4日,本院按申请人提供的住址,再次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报告财产令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因地址不详被退回。本院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址及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均未提供。2015年7月7日,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0)歙民一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  念  煌审判员 叶  剑  峰审判员 谢  家  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