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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武义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50号罪犯武义成,无业。罪犯武义成因犯拐卖妇女罪、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1)滨刑初字第026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1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8月25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数据线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武义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武义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并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义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