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者甲诉刘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者甲,刘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434号原告者甲,男。委托代理人者乙,男,系原告哥哥。被告刘某,男。被告王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者甲诉被告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者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者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