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清莲诉被告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莲,刘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00540号原告杨清莲,女,汉族,1957年1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二道街信用社家属楼*单元***室。被告刘小伟,男,汉族,1969年3月2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文化局职工,住安塞县和谐小区2单元302室。原告杨清莲诉被告刘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清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小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县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小伟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塞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