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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海安与崔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83号原告刘海安。被告崔德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安与被告崔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安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海安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德超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刘海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海安承担审判长  孙庆东审判员  段 薇代���审判员单建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