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霍青勇与邱亚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青勇,邱亚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51号申请人霍青勇,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人邱亚飞,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申请人称:2014年9月29日,被申请人邱亚飞向申请人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月利率2%,并将邱亚飞所有的江淮牌鲁R6****号小型轿车抵押给申请人,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借款,被申请人迟迟不予偿还。无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申请东明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邱亚飞所有的江淮牌鲁R6****号小型轿车。并提供申请人崔永燕所有的启辰牌鲁RS****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青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邱亚飞所有的江淮牌鲁R6****号小型轿车一年。查封崔永燕所有的启辰牌鲁RS****号小型轿车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