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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交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胡桂芝与韩小彪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桂芝,韩小彪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交保字第20号申请人胡桂芝,女,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人韩小彪,男,1988年8月1日出生,住锡林浩特市。申请人胡桂芝与被申请人韩小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胡桂芝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小彪驾驶的蒙H****9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胡桂芝用现金8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桂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小彪驾驶的蒙H****9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清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