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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刑初字第00258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晨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12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兴寿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看守所,同年5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袁建,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良诚、代理检察员程灿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晨某及其辩护人袁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2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晨某和陈某(已判刑)酒后在肥东县店埠镇瀚祥大酒店一楼电梯道口处与被害人罗某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罗某先用放置在电梯门口的垃圾桶上的玻璃器皿砸向陈某,随后陈某和晨某两人用拳头对罗某头面部多次进行击打,致罗某面部和鼻部受伤。经肥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罗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晨某于2015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晨某与被害人罗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晨某母亲代为晨某及陈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被告人晨某取得被害人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主要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病历、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李某、张某甲、朱某、管某、王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的陈述;同案犯陈某的供述;被告人晨某的供述及辩解;光盘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晨某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晨某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且属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判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晨某伙同他人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结合民事赔偿情况,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成媛审 判 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关堂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宣 扬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