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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曹小伟、曹维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曹小伟,曹维铜,曹青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负责人:江文胜,行长。被告曹小伟。被告曹维铜。被告曹青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诉被告曹小伟、曹维铜、曹青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大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