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殿宗与高吉清、高有联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殿宗,高吉清,高吉勤,高有联,宋淑梅,高有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360-1号原告李殿宗,男,195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吉清,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吉勤,男,195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有联,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淑梅,女,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有符,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殿宗与被告高吉清、高吉勤、高有联、宋淑梅、高有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殿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李殿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高吉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23440.23元,账号为62179946××××,604682××××9,030337××××82,030337148××××9。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依法冻结被告宋淑梅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的银行存款1372.37元,账号为6210984××××66。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安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正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