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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罗建与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161号原告罗建。委托代理人彭文科。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负责人李红。被告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与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建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建负担。审 判 长  伍敏菁代理审判员  王 姣人民陪审员  陈浩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