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江某某诉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江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1月26日,城镇居民。被告施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4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登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