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美娥与黄正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娥,黄正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黄美娥,农民。被告黄正道。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娥与被告黄正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美娥承担。审 判 长 吕 洋审 判 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田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