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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美娥与黄正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娥,黄正道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黄美娥,农民。被告黄正道。委托代理人柯国庆,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娥与被告黄正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娥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美娥在案件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娥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黄美娥承担。审 判 长  吕 洋审 判 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田金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