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项建清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项建清,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乾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慧锋,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项建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子群。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子群。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下称缙达公司)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项建清、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竹木公司),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子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缙达公司不服本院(2014)丽莲南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缙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判决,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仅凭一张向第三方支付的借条即认定申请人负有法律责任,是完全错误的,构成借贷关系的关键是借款人是否出具真实有效的借条,出借人有否真实的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但庭审并未调查清楚,属认定事实不清;三、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借条上没有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其公章也非申请人所盖,且公章是伪造的。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4)丽莲南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项建清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项建清、浙江南方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赵子群未提交意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后,判决书是留置送达,且申请人曾提出上诉后又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被按自动撤诉处理,由此亦可证实。现申请人在没有提供新的相关证据而以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待理由提出再审,显然缺乏理由成立的佐证证据。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浙江缙达环保纤维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连友审 判 员 王君相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胡静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