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韦相宾与广西象州庆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相宾,广西象州庆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韦相宾。被执行人广西象州庆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韦相宾申请执行广西象州庆龙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双方已经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期到2016年12月30日才履行完结。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柳平审判员 冼庭桂审判员 陈瑞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凤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