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薛新业与迟锡龙、谢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新业,迟锡龙,谢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546-1号原告薛新业。委托代理人蒋丽萍,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迟锡龙。被告谢桂珍。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勇东、惠兆鑫,辽宁正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新业与被告迟锡龙、谢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薛新业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新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新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350元,由原告薛新业负担。审 判 长 李霞南人民陪审员 高 岩人民陪审员 宋伟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