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慕玲、莫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65号原告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冯洪成。委托代理人林渊、曾桂张,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慕玲,女,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5086())。被告莫桃光,男,住香港九龙,身份证号码:×××5187。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幕玲、莫桃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管理费等费用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佳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为16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毛振良审 判 员  曹万畅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小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