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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3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孔德魁与王京国、单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德魁,王京国,单丽丽,袁兴龙,崔红光,潍坊昊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3335-1号原告孔德魁。被告王京国。被告单丽丽。被告袁兴龙。被告崔红光。被告潍坊昊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第一茶城(文家)。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德魁诉被告王京国、单丽丽、袁兴龙、崔红光、潍坊昊通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京国、单丽丽、袁兴龙、崔红光、潍坊昊通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