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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小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572号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绪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波,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王小元。委托代理人毛耀武,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小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元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常德市泰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