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颖琦与赵晶、沈恒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颖琦,赵晶,沈恒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339号原告:杨颖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伟力。被告:赵晶。委托代理人:陶福龙。被告:沈恒秀。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超。原告杨颖琦与被告赵晶、沈恒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颖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杨颖琦负担。审 判 长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