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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9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卢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卢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6919-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18号(重庆大世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90291943-8。负责人李莹,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念,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26,组织机构代码55407650-9。法定代表人张曲峰,董事长。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上桥肖家湾54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2316-X。法定代表人卢兵,董事长。被告卢兵,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重庆重铁巨龙储运有限公司、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卢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承担。审判员 任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