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伙荣、XX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伙荣,XX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安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就,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胡伙娣,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告:刘伙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XX锋,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伙荣、XX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伙荣、XX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伙荣、XX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