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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伙荣、XX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伙荣,XX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131号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云安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天就,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委托代理人:胡伙娣,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告:刘伙荣,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XX锋,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浮市云城区人,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伙荣、XX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刘伙荣、XX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伙荣、XX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原告云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冯志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伟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