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德能与被告王开群、肥西宝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能,王开群,肥西宝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48号原告:王德能,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陶冲村王岗*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4********。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开群,男,1971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谢塘村莲花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1********。被告:肥西宝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包公路。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仙霞路11号。原告王德能与被告王开群、肥西宝源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能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德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王德能负担。审判员 张保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宗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