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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016号原告周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周某某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并已经立案受理,立案案号为(2015)湘民一初字第966号,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结案。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予以退还。审判员 钟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亦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