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陈厚明、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厚明、唐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厚明、唐亮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20678.4元及利息119996.8,罚息21000.79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4200元、受理费7811元、执行费415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厚明、唐亮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厚明、唐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