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鲁立军与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立军,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3673号原告鲁立军,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鲁晓琳,女,1986年7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法定代表人薛占华,主任。原告鲁立军与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亩地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立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鲁晓琳,被告八亩地村委会之法定代表人薛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立军诉称,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建房雇佣我做小工。我根据安排在房顶支模板过程中受伤,被送往北京怀柔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骨折、距下关节半脱位等症。我住院30天,被告支付了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医疗费等。现要求被告赔偿我医药费1600元、误工费360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3500元、车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4050元、伤残赔偿金809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99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告八亩地村委会辩称,雇佣原告及其受伤情况属实,我们垫付了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对原告的主张,要求法院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八亩地村委会在建房过程中,雇佣鲁立军作小工。鲁立军在施工过程中自房顶摔伤,后被送往北京怀柔医院住院治疗30天,被诊断为左跟骨粉碎骨折、距下关节半脱位等症。八亩地村委会负担了鲁立军住院期间的医疗、护理等费用扣除国家报销外的部分。后鲁立军自行支付医疗费用1561.88元。2015年4月15日,鲁立军之伤被鉴定构成9级伤残、误工期为240日、营养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后续治疗费约为8000元至12000元,鲁立军支付鉴定费4050元。另查,鲁立军为北京市怀柔区农民,1963年1月1日出生;其母刘高平,为北京市怀柔区农民,1945年5月1日出生;其父鲁洪恩已去世。刘高平共生有四名子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医疗费票据、派出所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鲁立军在受八亩地村委会雇佣期间受伤,八亩地村委会作为雇主,应对其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鲁立军的各项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自行支付的医疗费经核算为1561.88元。2、误工费,酌情按每天100元计算240天,核算为24000元。3、营养费,按每日30元标准计算120日,核算为3600元。4、护理费,其总护理期为90日,扣除医院护理的30日,其自行护理期间的护理费按每天150元计算60天,核算为9000元。5、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4050元予以支持。6、根据鲁立军的伤残等级、户籍性质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情况及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核算其伤残赔偿金为809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为7264.5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其伤残等级,酌情支持10000元。以上各项共计153380.38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鲁立军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五万三千三百八十元三角八分。二、驳回原告鲁立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六元,由原告鲁立军负担二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怀柔区琉璃庙镇八亩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一千六百八十四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圣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