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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中国与周学武、汪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国。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霞,系周学武妻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中国为与被上诉人周学武、汪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中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中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中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王中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