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中国与周学武、汪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国。委托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海霞,系周学武妻子。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学东,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中国为与被上诉人周学武、汪海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中国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中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中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王中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劲松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傅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