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0027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段某(原告之母),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常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