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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王民初字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00276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法定代理人段某(原告之母),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常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志民人民陪审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艳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