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玉远与高福礼购车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远,高福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远,男,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高福礼,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朱玉远与被执行人高福礼购车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福礼账户存款29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万祥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