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6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严淑娟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淑娟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6906号罪犯严淑娟,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严淑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严淑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监狱记功,2014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严淑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严淑娟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淑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叶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