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西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林诉被告朱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林,朱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00408号原告:王晓林。被告:朱旭。原告王晓林诉被告朱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旭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林撤回对被告朱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晓林承担。审 判 长 王 晶人民陪审员 齐国成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