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滕民初字第2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彦廷与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廷,刘浩,赵芳,刘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162-1号原告周彦廷,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被告刘浩,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级索煤矿职工,住所地滕州市。被告赵芳,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级索煤职工,住所地滕州市。被告刘栋,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廷与被告刘浩、赵芳、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周彦廷负担。审 判 长 马勇审 判 员 孔聪人民陪审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