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滕民初字第2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周彦廷与刘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彦廷,刘浩,赵芳,刘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初字第2162-1号原告周彦廷,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被告刘浩,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级索煤矿职工,住所地滕州市。被告赵芳,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级索煤职工,住所地滕州市。被告刘栋,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彦廷与被告刘浩、赵芳、刘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周彦廷负担。审 判 长  马勇审 判 员  孔聪人民陪审员  朱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