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顺芳与卞康忠、陈秀凤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701-1号申请执行人王顺芳,居民。被执行人卞康忠,居民。被执行人陈秀凤,居民。申请执行人王顺芳与被执行人卞康忠、陈秀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2015)亭新民初字第0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365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卞康忠、陈秀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136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蔡 力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