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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8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兴兵、卓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兵,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844-1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兵,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卓强,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兵与被执行人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卓强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刘兴兵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420元,被执行人卓强一直未履行。现因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卓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卓强一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刘兴兵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卓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