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王清化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强,王清化,葛玉宝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1256号原告陈志强,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小军,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任振忠,男,1968年5月9日出生,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化,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被告葛玉宝,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强诉被告王清化、葛玉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强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五百三十六元,由原告陈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