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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何贤智与被告李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贤智,李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296号原告:何贤智,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李胜明,男,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贤智诉被告李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贤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贤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贤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何贤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尚昆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