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志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石某某,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