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恒义贸易有限公司与吕荣林、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荣林,嵊州市恒义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荣林。委托代理人:蔡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嵊州市恒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妹。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原审被告: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晓蓉。上诉人吕荣林与被上诉人嵊州市恒义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县万众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荣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00元,减半收取76600元,由上诉人吕荣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