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翠梅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翠梅,女。2014年5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内威检诉刑诉(2015)第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翠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3日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倪敏、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翠梅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翠梅在自己位于威远县严陵镇三路口“红人吧”旁边的出租屋内,以1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张某某出售一小包冰毒。同日17时许,吸毒人员曹某某用电话联系刘翠梅欲购买价值100元人民币的冰毒,当刘翠梅在自己出租屋内与曹某某交易完成时,即被侦查人员挡获。现场从张某某身上搜查出冰毒净重0.4克,从曹某某身上搜查出冰毒净重0.33克,从刘翠梅住所搜查出冰毒净重0.15克。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冰毒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刘翠梅贩卖毒品二次,冰毒净重0.88克。被告人刘翠梅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扣押疑似毒品冰毒,二百元人民币的扣押清单、图片说明,证实在现场从被告人刘翠梅、吸毒人员张某某、曹某某身上搜查出的疑似毒品及人民币;2、证人常某某依法辨认刘翠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吸毒人员张某某、曹某某依法辨认刘翠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与吸毒人员之间相互辨认的情况;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抓获刘翠梅现场、从被告人及吸毒人员身上搜查到的物品、现金情况;4、称重笔录,证实搜查到的冰毒净重0.88克;5、尿液检测笔录及照片,证实刘翠梅吸食毒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中心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7、电话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吸毒人员相互联系买卖毒品的情况;8、吸毒人员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刘翠梅处购买毒品的事实;9、证人常某某的证言;10、被告人刘翠梅的有罪供述;11、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内)公(物)鉴(理化)字(2015)338号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12、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证实刘翠梅系累犯,毒品再犯。法庭另采纳以下证据:户籍证明、抓获说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翠梅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翠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翠梅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刘翠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翠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毒资2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于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